《数据安全法》处罚案例:南昌某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被罚
2024年5月15日,南昌市网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南昌某集团有限公司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过立案调查、现场勘验、远程勘验(采样技术分析)、笔录问询等工作,查明:
(1)该公司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未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所属的服务器遭境外黑客攻击并植入可获取服务器文件管理权限和命令执行权限的木马程序,大量数据疑似泄露或被窃取,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2)该公司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加强风险监测,在发现数据安全漏洞风险和事件时未采取补救措施,未履行风险监测、补救处置等义务,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